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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支付通道,收受好处费150余万,某支付公司负责人被判刑!涉及2家持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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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支付行业反腐典型案例,某头部支付公司的商务负责人“出事”了!
支付圈消息,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案发前系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商务合作部团队负责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2年1月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至2021年间,在位于本市朝阳区的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内,利用担任商务合作部团队负责人,负责寻找、引荐支付通道渠道商,与渠道商谈判合作价格,监控渠道商业务质量,审核应结算费用等职务便利,为某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通过让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某沃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协议的方式,以代理服务费名义非法索取某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0337.76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至2021年间,在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内,利用商务合作部团队负责人,负责寻找、引荐支付通道渠道商,与渠道商谈判合作价格,监控渠道商业务质量,审核应结算费用等职务便利,为广州某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谋取利益,通过让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吉时某网络技术公司与广州某支付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协议的方式,以代理服务费的名义非法索取广州某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38578.63元,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缴纳赃款人民币1563311.82元在案,已签署《认罪认罚且结书》。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退赔人民币156万余元,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案之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八千九百一十六元三角九分,予以没收。
上述案例只是支付行业反腐的一个开始,更多反腐风暴仍在持续加压中,支付不易,大家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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